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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果树种苗管理10月起有"法"可依
来源:广西日报   作者:袁 琳   点击: 次    时间:2008-10-08  
    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从果树新品种登记、种苗生产条件要求、种苗检疫合格告示等方面进行规范,将有效地加强果树种苗管理,维护农民利益。

    水果生产是我区农民增收的特色产业。我区果树种植总面积已超过1400万亩,位居全国第三;年产鲜果近700万吨,产量名列全国第五。果树种植一旦用上假劣种苗,必然影响时间长,给果农造成较大损失。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从果树新品种登记、种苗生产条件要求、种苗检疫合格告示等方面进行规范,将有效地加强果树种苗管理,维护农民利益。如何理解《办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。
    记者(以下简称“问”):《办法》规定引进果树新品种必须进行登记的目的何在?
    陆瑞华(以下简称“答”):其目的就是通过登记管理制度,了解和确认登记品种来源、特征特性、生产试验情况和植物检疫情况,确定新品种的种植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,确保果树新品种的质量,避免给果农造成损失。
    问:果树种苗生产必须符合什么条件?
    答: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蔓延,保证果树种苗质量,《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生产果树种苗,应当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点进行,并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。生产柑橘种苗,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进行。
    问:生产哪些果树种苗必须备案?
    答:《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,生产柑橘、荔枝、龙眼、芒果、黄皮、柿、梨、桃、李、梅、香蕉、菠萝、葡萄、罗汉果、火龙果、木瓜、西番莲种苗,应当在开始繁殖后30日内向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20日内组织实地查验,提供指导服务,出具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,并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备案的果树种苗实施产地检疫。
    问:果树种苗生产、经营者没有备案证明和检疫证书,将如何处罚?
    答:为尊重果苗使用者的知情权,建立健全果苗质量追溯制度,《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经营果树种苗,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,出示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,建立果树种苗经营档案。《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违反《办法》规定,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 问: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的果树种苗是否可以销售?
    答: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果树种苗有剩余的,可以出售,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。但为避免病虫害疫情的发生,出售时应当出示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,并对其销售的果树种苗质量负责。
    问: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?
    答:《办法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,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时,对发现不符合种植要求的果树种苗生产者,应当有针对性的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;第十三条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机构,应当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信息公开栏、互联网等各种形式,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适宜本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品种、产地、市场价格、检疫结果及其有效期限等有关信息,并设立咨询电话,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果农正确选取果树种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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